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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


個案服務紀錄保存及管理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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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
     
    台北市視障生活品質福利促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落實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、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》的施行,同時維護提供個人資料給本會者(如: 主管、督導、員工、服務使用者等)的權益,特訂定本。
     
    凡提供個人資料予本會者,係合於本會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以下稱「特定目的」)之必要範圍內,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並同意由本會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:
    一、 特定目的:
    (一)行銷(如本會辦理相關活動之紙本、電子郵件或電話之通知等)
    (二)志工管理。
    (三)法人或團體對會員(會員指派之代表)、理事、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。
    (四)社會行政。
    (五)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。
    (六)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業務。
    (七)調查、統計與研究分析。
    (八)其他財政收入(各項補助、捐助之匯款等)
    (九)其他合於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(組織章程包括本會相關管理辦法等)。
     
    二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:
    (一)識別類(如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通訊及戶籍地址、住家電話、行動電話、電子郵遞地址、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、身障手冊號碼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)。
    (二)特徵類(如年齡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籍及個性評述意見,例如特殊事蹟、特質等)
    (三)家庭類(如家庭情形、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,例如家庭其他成員、同住親屬或類型等)
    (四)社會類(如職業、失業原因、意外或其他事故情形,例如家庭困境、社會資源概況等)
    (五)教育類(如學校紀錄、學生紀錄,例如年班級、成績、評分評語或其他學習紀錄等)
    (六)財務類(如所得與收入、財產、負債與支出、財務交易,例如與本會匯款等紀錄等)
    (七)其他各類資訊類(如書面文件之檢索、未分類之資料等)
     
    三、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    l   利用期間:本會營運期間。
    l   利用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。
    l   利用對象:本會經營管理、人事行政管理相關人員。
    l   利用方式:在尊重並保護個人權益之原則下,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(包含紙本、數位、電話及影像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;如個人聯絡網站…)等方式利用個人資料。
    四、 如欲行使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、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,應以書面通知請求本會行使之,本會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     
    五、 非依法令或本會履行法定義務之必要情形下,如選擇不提供本會所需之個人資料,將可能無法享有本會相關之權益。
     
    六、 為維護個人自身權益,如遇有個人資料權利受損情況時,必須明確告知受侵害事由與當事人真實姓名、正確的連絡方式,在前3項因素同時告知之前提下,始具備本會受理申訴案之要件。本會個人資料權益申訴管道:

    申訴信箱:viplqa@gmail.com
    申訴電話:(02)2558-7370
    傳真電話:(02)2558-76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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